诸侯快讯_诸侯快讯0k1188_诸侯快讯ok1133

    新闻资讯

    公司名称:诸侯快讯0k1188

    服务热线:021-31338905

    手机:18955113566

    Q Q:471696156

    地址:合肥市长江西路478号松芝万象城1005室

    公司新闻 News

    关于运输合同中“托运人”识别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5-10-7       浏览次数:596
    案情:
    深圳ABC货代公司提供以下情况:

           2012年1月,广州AAA贸易公司向我司订舱,要求我司从东莞AAA家具工厂提货将一批货物从深圳盐田运输至德国汉堡。2012年2月,我司从家具工厂提货、安排出运,在家具工厂支付完运费之后,我司向贸易公司交付了正本提单,提单托运人栏为家具工厂。货物到港之后,我司应贸易公司的申请电放了货物。现在我司收到律师函,家具工厂的律师以承运人无单放货为由要求我司赔偿发货人的货款损失。请问我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律师解析:这属于当订舱者与发货人不一致时,“如何识别托运人”的法律问题。
           在传统货运代理业务的法律关系中,发货人与订舱者通常为同一人,但是随着国际贸易的迅猛 发展,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类型日趋多样化、复杂化。在基于代理出口合同、购销合同关系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中,发货人与订舱者不一致的情形逐渐增多。实际发货人、收货人、提单栏托运人在不同的货代业务类型中都有可能成为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中的委托人。在委托人不明确的情况下,在交付单证、履行指示等业务操作方面,货代公司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进行有效的法律风险控制和规避是十分有必要的。
           在海事海商诉讼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对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中的托运人的定性是如此考量的。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要求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即,在一个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中,只有一个委托人或委托方,因此,在发货人与订舱者不一致时,必然只有其中一个属于委托人或委托方。对委托人的识别,首先以“约定优先”为原则,合同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从法定。在货运代理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被尊重和认可。同时,从合同约定,我们也有利于识别合同主体的显名代理人和隐名代理人身份。如,本案中,广州贸易公司在东莞家具工厂直接的贸易合同关系是属于代理出口合同关系还是购销合同关系,对于物流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也是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因此,一般情况下,存在明确的货运代理合同约定有利于便捷、迅速而准确的判断委托人。
           但是,由于交易方式的快捷而高效,当下的物流、货代行业在业务合作中不签订书面合同是一种普通的现象。此时此刻,无约定或约定不明者从法定,无法定者从交易习惯。在本案中,在正本提单签发的那一刻起,提单项下的权利属于发货人还是属于订舱者呢?我国《海商法》在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中规定:“‘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根据此规定,在本案中,以下“BOOKING”的方式与货代公司订立海上运输合同关系的贸易公司有权成为托运人,将货物交付承运的实际发货人亦有权成为托运人。在海事海商司法实践中,海事法院倾向于保护本案中实施货运代理委托行为的贸易公司,但是在这方面并非是毫无争议的。尤其在同类案例中存在个案差异之时,这种争议往往基于各种原因被放大。因此,不管是发货人、还是作为进出口中间方的贸易公司,还是作为提供货运服务的货代公司,都有必要提高对此类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有理有利的维护自己的权益。(转载)

    Baidu
    sogou